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247號
原   告  鄭萬清
訴訟代理人  周君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8,610元(即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459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
行債權本金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因原告於起
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年度雄救字第17號)
,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
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
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
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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