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家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家聲字第1號聲請人即原告 羅心茹 (原名 羅秋鍛 )相對人即被告 林育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壹佰伍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第1項)。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第2項)。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調取本院99年度家訴字第198號民事卷宗審核結果,該件訴訟標的價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436,175元(按聲請人原起訴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1,000,000元,嗣於第一審審理中擴張聲明為1,436,175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已由聲請人即原告預納。而該訴訟於本院為第一審判決後,相對人固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因相對人未遵期繳納上訴費用,由原審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其上訴,嗣相對人雖再對該裁定提起抗告,仍為抗告審法院裁定駁回其抗告,是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1年5月31日確定,而依該確定判決之訴訟費用裁判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準此計算,相對人即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0,154元(個位數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第一審訴訟費用9,154元+抗告費用1,000元】,其中除抗告費用已由相對人自行完納外,第一審訴訟費用係由聲請人先行支付,相對人自應對之為給付,爰諭知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