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317號原告 王世彬 被告 鍾志偉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1438號、100年度易字第260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曾正龍法官余銘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