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9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903號聲請人 王秀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447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紀文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郭人瑋┌────────────────────────────────┐│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78-NX-0000000-0│1│400│├──┼─────────────┼─────────┼──┼──┤│0002│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79-NX-0000000-0│1│80│├──┼─────────────┼─────────┼──┼──┤│0003│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0-NX-0000000-0│1│96│├──┼─────────────┼─────────┼──┼──┤│0004│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5-NX-0000000-0│1│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