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9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9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919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黃万簣 代理人 廖見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李陸華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沈彤檍┌─────────────────────────────────────────────┐│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919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001│僑心纖維股份有限公臺灣土地銀行台北分│64年9月16日│65年3月16日│1,000,000元│││ 司莊心在莊 曹霞 │行││││││秋莊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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