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9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9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902號聲請人尼克斯影像輸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經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蕭涵勻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羅敬惟┌────────────────────────────────────────────────────────┐│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90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尼克斯影像輸出有限│彰化商業銀行松江分│103年6月30日│48,000元│KN0000000││││公司王經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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