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亡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亡字第三○號
聲請人 林仁桂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 林旭臻 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林旭臻於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二月十七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事實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女林旭臻於民國六十八年二月十七日失蹤,迄今二十二年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前經聲請鈞院准以九十年家催字第五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二、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年度家催字第五三號公示催告卷。理由
一、查聲請人之女林旭臻於民國六十八年二月十七日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
二、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林旭臻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第三項前段及修正後民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得於失蹤滿七年後為死亡宣告。
三、林旭臻自民國六十八年二月十七日失蹤,計至民國七十五年二月十七日屆滿七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杭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須於裁定送達後日內向本院提出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