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財產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六六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丙○○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望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