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2號原告乙○○
丙○○○被告甲○○於民國九十
原籍設台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就被告甲○○部分)駁回。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是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者,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訟要件而為不合法,則法院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被告甲○○於民國96年12月14日死亡,有原告提出之除戶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則原告於96年12月31日提起本件訴訟時,仍以之為被告之一,被告甲○○已無當事人能力甚明,亦無從命補正,是依首揭規定,原告就被告甲○○部分之起訴顯難認為合法,該部分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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