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於本院第十四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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