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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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45號反訴原告即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245號交還土地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請求確認台中縣○○鄉○○○段21之59號土地,其中面積617平方公尺為其所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5,940元,其計算式為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820元乘以617平方公尺,故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上開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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