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538號聲請人新竹縣關西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黃魁昌黃魁德黃魁勝 於民國82年9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甲○○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2年9月2日至112年9月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債務人甲○○於82年9月10日邀同第三人黃魁勝、黃魁德、黃魁昌、 徐埄 綜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82年9月10日起至92年9月10日止,並約定利率按中央銀行農金會或行政院農委會規定之利率機動計息及還款之方式,又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時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時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甲○○自96年5月4日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現尚欠本金1,135,59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且上開借款已屆清償期。而相對人乙○○分別於92年8月5日、95年2月21日因贈與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乙○○及債務人甲○○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分別於96年10月25日合法送達相對人及債務人,惟迄未見相對人及債務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書記官楊書棼┌─────────────────────────────────────────────────────────────┐│附表:96年度拍字第538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關西│錦山││四五一─四三三│旱│││三0四六│全部││├──┼───┼────┼────┼────┼───────┼─┼──┼──┼──────┼─────────┼──────┤│002│新竹│關西│錦山││四五一─四三四│旱│││四五三五│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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