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竊盜等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5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年6年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各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