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90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7,119元,應繳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3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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