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309號
原 告 林信齊
被 告 葉雲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雲財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4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第77條之27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