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309號
原   告  林信齊
被   告  葉雲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雲財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4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第77條之27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