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38號
上訴人楷爾生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楷棋
被上訴人 陳耀民
(送達地址: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函上訴人應於7日內補正,該函文已於114年6月27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