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83號原告 周華龍 被告 陳家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2021號(原案號:114年度交易字第36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法官盧鳳田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丁毓庭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