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補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468號
原   告  褚恩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明媚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