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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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39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志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零柒佰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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