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w2z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w1z1;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號
原告南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彰化秀傳紀念醫院
設彰化法定代理人甲○○住同右訴訟代理人 許宏達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正禧右正本係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李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