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3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三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一九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兆慶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
書記官洪麗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