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三О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六年度少易字第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連續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判決(八十六年度少易字第六號),處有期徒刑叁月,緩刑四年,緩刑期中付保護管束,於同年五月五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七年十月三日更犯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二月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六三一號),並已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開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洪秀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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