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苗家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苗家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苗家簡字第1號原告己○○
16號訴訟代理人 王勝和 律師被告甲○○○
號子○○○
89號癸○○
號丁○○
巷56乙○○
段1號庚○○
段1號丙○○
1巷2戊○○辛○○
巷2弄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編號13中關於「錸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元。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