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3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在押指定辯護人蔡嘉容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捌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3月10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6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8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燦都
法官楊台清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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