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83號
原 告 康玴華
被 告 王友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友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臺
南市○○區○○里○○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