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勞簡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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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簡字第45號
原   告  吳盈潔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
複 代理人  游弘誠 律師
被   告 斯美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洪仲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
二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吳智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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