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勞簡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簡字第45號原 告 吳盈潔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複 代理人 游弘誠 律師被 告 斯美特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 清算人 洪仲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官吳智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葉子榕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