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2980號
原 告 李木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部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