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斗小字第8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林欣儀
被 告 謝新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零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壹仟壹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