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7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明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紀 王秋蓉 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4年2月11日本院嘉義簡易庭103年度嘉簡字第764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事件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之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書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之時間為民國
104年2月24日,有卷附之送達證書可憑。嗣上訴人於104年2
月26日向本院提起上訴,並於同年11月10日與被上訴人達成
和解,有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7號遷讓房屋事件和解書1份
可參。詎上訴人於105年6月6日另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上訴
,有民事上訴狀1份可參,足認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已逾20
日法定不變期間,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
、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書記官侯麗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