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小字第139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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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投小字第1390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丙○○
庚○○
己○○
戊○○
辛○○
乙○○
上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貳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陸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庚○○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陸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陸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辛○○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伍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甲○○負擔新臺幣壹佰肆拾壹元,
被告丙○○負擔新臺幣壹佰肆拾玖元,被告庚○○負擔新臺幣壹
佰肆拾玖元,被告己○○負擔新臺幣壹佰壹拾伍元,被告戊○○
負擔新臺幣壹佰參拾壹元,被告辛○○負擔新臺幣壹佰壹拾貳元
,被告乙○○負擔新臺幣貳佰零參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賴秀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