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小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小字第13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簽帳卡消費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1月3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
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伍仟零捌拾
肆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