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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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23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原名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已於95年11月13日起與建華商業銀行合併,聲請人為存續銀行,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格為同一。
(二)相對人於民國88年9月14日(嗣因法人合併而於95年11月21日變更登記),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88年9月13日起至128年9月1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分別於(1)91年10月14日、(2)95年1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1)1,500,000元、(2)750,000元,約定利息分別按(1)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減碼年率2.5%、(2)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2.59%計算,並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6年4月1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影本、借據影本2件、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蒼仁┌──────────────────────────────────────────────────────────────┐│附表:96年度拍字第22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宜蘭縣│羅東鎮│仁愛││728-12│建│││91.00│全部│││1││││││││││││└─┴───┴────┴────┴────┴───────┴─┴────────┴──┴──────┴──────┴─────┘┌──────────────────────────────────────────────────────────────┐│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22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436│宜蘭縣羅│宜蘭縣羅│鋼筋混凝│1層52.│2層53.││││106.26││││全部│││1││東鎮復興│東鎮仁愛│土加強磚│86│40│││││││││││││路三段13│段728-12│造2層│││││││││││││││5巷8弄2│地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