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6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6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367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7198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乙○○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簡字第43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93年2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96年9月12日,見報紙刊登求職廣告,遂與綽號為「 阿力 」之 賴藝文 (由檢察官另案偵辦)相約碰面,初則以每日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代價受僱於賴藝文,繼而接受賴藝文之建議,竟與賴藝文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正式加入賴藝文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共組之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工作,負責持賴藝文所有之人頭帳戶金融卡前往自動櫃員機或銀行、郵局臨櫃提領及匯出由賴藝文詐騙所得之金錢,而以每筆詐騙所得提領成功金額之2%為其報酬。該集團旋即為下列行為:
㈠於96年9月21日15時許,由上開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聯絡方
式,假冒公務員身份向 石世宗 進行詐騙,要石世宗將帳戶內存款轉帳至 塗逸軒 所有中華商業銀行土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惟石世宗查覺有異,並報警處理,始未得逞。
㈡於96年9月26日12時許,由上開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聯絡方
式,佯稱催討債款向 郭鴻義 進行詐騙,要郭鴻義將帳戶內存款轉帳至 廖啟宏 所有台北富邦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惟郭鴻義查覺有異,並報警處理,始未得逞。
㈢於96年9月27日10時許,由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捏造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王進中」之名義,以電話向丙○○佯稱因丙○○涉犯刑事案件將遭限制出境,需先將帳戶內存款轉帳至其指定帳戶內。丙○○信以為真,遂依指示匯款1,100,000元至王進中所有之臺灣土地銀行新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另匯款890,000元至 林昭安 所有之合作金庫屏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隨後乙○○即持上開帳戶之存摺、印鑑章及金融卡,以臨櫃提款之方式,自上述兩個帳戶內提領得逞。其中自王進中所有臺灣土地銀行新營分行提領986,000元交付予賴藝文,經賴藝文湊足1,000,000元後,指示乙○○於同日96年9月27日15時5分許至國泰世華銀行永康分行,將700,000元匯至 黃秋鳳 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台北復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另將300,000元擬匯至 蘇玉珍 所有魚池鄉農會信用部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惟該款項因帳號填寫錯誤以致匯款失敗(該30萬元款項業經扣押)。
㈣於96年9月27日10時30分許,由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自稱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林宏明 」主任之成年人,以電話向丁○○佯稱:丁○○因遭他人冒用其名義涉及刑事案件,需將帳戶內存款轉帳至其指定帳戶內,否則要凍結丁○○及其家人帳戶。丁○○信以為真,遂依指示匯款300,000元至 劉俊聲 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友愛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另匯款300,000元至 李阿秀 所有合作金庫竹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隨後乙○○即持上開帳戶之存摺、印鑑章及金融卡,以臨櫃提款及用自動櫃員機提領兩種方式,自上述兩個帳戶內提領一空。嗣於96年
9月28日凌晨0時50分許,為警在高雄市○○路與林森路口(新興郵局旁)巡邏時,見乙○○形跡可疑加以盤查而查獲,並自其身上及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
1,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經證人丙○○、丁○○於警詢中證述明確(警卷第13頁、第14頁、第22頁、第23頁),並有證人石世宗、郭鴻義向警局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警卷第29頁、第32頁),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 涂逸軒 之中華商業銀行存摺影本、廖啟宏之臺北富邦銀行板橋分行存摺影本、王進中之臺灣土地銀行存摺影本、林昭安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存根影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回條影本、劉俊聲之郵局存簿影本、李阿秀之合作金庫銀行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客戶當月份交易資料查詢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96年12月13日高市警新分偵字第0960033760號函各1份在卷可憑(偵查卷第18頁、第28頁至第30頁、警卷第15頁至第19頁、第24頁至第26頁、第29頁至第32頁、第34頁、第
35頁、第48頁、本院卷第31頁),復有如附表所示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及行動電話等物扣案可資佐證。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三、核被告乙○○就犯罪事實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
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就犯罪事實㈢㈣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與賴藝文間,就上開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被告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簡字第43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3年2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共犯賴藝文及其他詐欺集團之不法份子就犯罪事實㈠㈡向石世宗、郭鴻義著手於犯罪實行而不遂,依刑法第25條第1項、第
2項後段,按既遂之刑減輕之,並依法先加而後遞減之。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途賺取金錢,貪圖不法之獲利,擔任車手,負責領取詐騙所得款項,由所屬詐欺集團之不法份子以惡劣手段向社會大眾騙取金錢,危害社會秩序,情節甚為嚴重,惟念及犯後坦認犯行,尚有悔意,參與犯罪之時間尚短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身分證影本等物,既已交付共犯賴藝文使用,顯已移轉其所有權予賴藝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手機,除附表編號56為被告所有外,其餘均為共犯賴藝文所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帳冊為被告所有,此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明在卷,均係供詐欺取財犯罪所用之物,依共犯責任共同原則,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手機部分不含晶片卡)。至扣案之電話簿1本、電話卡10張,因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罪有何關連性,爰不予宣告沒收。另扣案之現金300,000元,雖為被告犯罪所得,惟此部分金額亦為受詐欺之被害人所匯出,仍得依法訴請返還,亦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靖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單位│數量│├──┼─────────────┼────┼───┤│1│土地銀行存摺│││││戶名:王進中│本│壹│││帳號:000000000000│││├──┼─────────────┼────┼───┤│2│王進中印章│枚│壹│├──┼─────────────┼────┼───┤│3│合作金庫銀行存摺│││││戶名:林昭安│本│壹│││帳號:0000000000000│││├──┼─────────────┼────┼───┤│4│郵局存摺│││││戶名:劉俊聲│本│壹│││帳號:00000000000000│││├──┼─────────────┼────┼───┤│5│林昭安印章│枚│壹│├──┼─────────────┼────┼───┤│6│劉俊聲印章│枚│壹│├──┼─────────────┼────┼───┤│7│中華商業銀行存摺│││││戶名:塗逸軒│本│壹│││帳號:00000000000000│││├──┼─────────────┼────┼───┤│8│塗逸軒印章│枚│壹│├──┼─────────────┼────┼───┤│9│富邦商業銀行存摺│││││戶名:廖啟宏│本│壹│││帳號:000000000000│││├──┼─────────────┼────┼───┤│10│廖啟宏印章│枚│壹│├──┼─────────────┼────┼───┤│11│京城銀行存摺│││││戶名:王進中│本│壹│││帳號:000000000000│││├──┼─────────────┼────┼───┤│12│ 兆豐 銀行存摺│││││戶名: 塗芳欣 │本│壹│││帳號:00000000000│││├──┼─────────────┼────┼───┤│13│塗芳欣印章│枚│壹│├──┼─────────────┼────┼───┤│14│台灣企銀存摺│││││戶名: 王信元 │本│壹│││帳號:00000000000│││├──┼─────────────┼────┼───┤│15│王信元印章│枚│壹│├──┼─────────────┼────┼───┤│16│彰化銀行存摺│││││戶名: 謝映萍 │本│壹│││帳號:00000000000000│││├──┼─────────────┼────┼───┤│17│謝映萍印章│枚│壹│├──┼─────────────┼────┼───┤│18│中國商業銀行存摺│││││戶名: 吳典蓉 │本│壹│││帳號:00000000000│││├──┼─────────────┼────┼───┤│19│吳典蓉印章│枚│壹│├──┼─────────────┼────┼───┤│20│上海銀行存摺│││││戶名:王信元│本│壹│││帳號:00000000000000│││├──┼─────────────┼────┼───┤│21│王信元印章│枚│壹│├──┼─────────────┼────┼───┤│22│郵局存摺│││││戶名: 蔡志宏 │本│壹│││帳號:00000000000000│││├──┼─────────────┼────┼───┤│23│蔡志宏印章│枚│壹│├──┼─────────────┼────┼───┤│24│上海銀行存摺│││││戶名: 黃誌仲 │本│壹│││帳號:00000000000000│││├──┼─────────────┼────┼───┤│25│黃誌仲印章│枚│壹│├──┼─────────────┼────┼───┤│26│國泰世華銀行存款存根│││││戶名:黃秋鳳│張│壹│││帳號:000000000000│││├──┼─────────────┼────┼───┤│27│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回條│││││戶名:蘇玉珍│張│壹│││帳號:00000000000000│││├──┼─────────────┼────┼───┤│28│王進中身份證影本│張│壹│├──┼─────────────┼────┼───┤│29│謝映萍身份證影本│張│壹│├──┼─────────────┼────┼───┤│30│塗芳欣身份證影本│張│壹│├──┼─────────────┼────┼───┤│31│劉俊聲身份證影本│張│壹│├──┼─────────────┼────┼───┤│32│黃誌仲身份證影本│張│壹│├──┼─────────────┼────┼───┤│33│王信元身份證影本│張│壹│├──┼─────────────┼────┼───┤│34│林昭安身份證影本│張│壹│├──┼─────────────┼────┼───┤│35│蔡志宏身份證影本│張│壹│├──┼─────────────┼────┼───┤│36│ 陳昭文 身份證影本│張│壹│├──┼─────────────┼────┼───┤│37│ 林金珠 身份證影本│張│壹│├──┼─────────────┼────┼───┤│38│郵局金融卡│張│壹│││戶名:劉俊聲│││││卡號:00000000000000│││├──┼─────────────┼────┼───┤│39│土地銀行金融卡│張│壹│││戶名:王進中│││││卡號:000000000000│││├──┼─────────────┼────┼───┤│40│富邦商業銀行金融卡│張│壹│││戶名:廖啟宏│││││卡號:000000000000│││├──┼─────────────┼────┼───┤│41│上海銀行金融卡│張│壹│││戶名:王信元│││││卡號:000000000000│││├──┼─────────────┼────┼───┤│42│合作金庫銀行金融卡│張│壹│││戶名:林昭安│││││卡號:0000000000000│││├──┼─────────────┼────┼───┤│43│中華商業銀行金融卡│張│壹│││戶名:塗逸軒│││││卡號:00000000000000│││├──┼─────────────┼────┼───┤│44│台灣企銀金融卡│張│壹│││戶名:王信元│││││卡號:00000000000│││├──┼─────────────┼────┼───┤│45│兆豐銀行金融卡│張│壹│││戶名:塗芳欣│││││卡號:0000000000000000│││├──┼─────────────┼────┼───┤│46│上海銀行金融卡│張│壹│││戶名:黃誌仲│││││卡號:000000000000│││├──┼─────────────┼────┼───┤│47│彰化銀行金融卡│張│壹│││戶名:謝映萍│││││卡號:00000000000000│││├──┼─────────────┼────┼───┤│48│郵局金融卡│張│壹│││戶名:蔡志宏│││││卡號:00000000000000│││├──┼─────────────┼────┼───┤│49│兆豐銀行金融卡│張│壹│││戶名:吳典蓉│││││卡號:00000000000│││├──┼─────────────┼────┼───┤│50│三星牌行動電話│支│壹│││電話號碼:0000000000│(不含晶││││序號:000000000000000│片卡)││├──┼─────────────┼────┼───┤│51│NOKIA牌行動電話│支│壹│││序號:000000000000000│││├──┼─────────────┼────┼───┤│52│三星牌行動電話│支│壹│││電話號碼:0000000000│(不含晶││││序號:000000000000000│片卡)││├──┼─────────────┼────┼───┤│53│三星牌行動電話│支│壹│││電話號碼:0000000000│(不含晶││││序號:000000000000000│片卡)││├──┼─────────────┼────┼───┤│54│三星牌行動電話│支│壹│││電話號碼:0000000000│(不含晶││││序號:000000000000000│片卡)││├──┼─────────────┼────┼───┤│55│三星牌行動電話│支│壹│││電話號碼:0000000000│(不含晶││││序號:000000000000000│片卡)││├──┼─────────────┼────┼───┤│56│三星牌行動電話│支│壹│││電話號碼:0000000000│(不含晶││││序號:000000000000000│片卡)││├──┼─────────────┼────┼───┤│57│帳冊│本│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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