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坤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李子英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坤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李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