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六號
原告 許何玉 兼甲○
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曾文欣~B法官吳昀儒~B法官洪嘉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