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字第3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沂臻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泰世華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92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