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養聲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70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

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臺 端之養家有無兄弟姊妹?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已歿者,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二、請陳明臺端之本生父母是否尚生存?本生家庭有無兄弟姊妹?並請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已歿者,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三、臺端之本生父母及養家、本生家庭兄弟姐妹對本件聲請之同意書或意見書。如不能提出終止收養同意書,聲請人應於訊問期日偕同其等到場說明,並來文告知其是否願意到庭。

四、請提出養父母國稅局財產歸戶清冊(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並提出無繼承養父母之財產之證明。

五、提出本生及養家繼承系統表。

六、提出收養成立時向戶政機關為收養登記之資料。

七、說明當初收養之原因為何。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書記官劉筱薇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