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1號

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此為聲請迴避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2日以114年度聲字第101號裁定命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裁判費50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4月30日合法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為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陳文爵

         

                  法 官陳昱翔

                 

                  法 官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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