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1號
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此為聲請迴避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2日以114年度聲字第101號裁定命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裁判費50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4月30日合法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為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陳文爵
法 官陳昱翔
法 官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