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81號

聲請人 蔡旻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振昌 之繼承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洪振昌所簽發之本票,洪振昌日前已死亡,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是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

  制執行,僅得對發票人為之,對本票發票人以外之人,即不

  得援用該法條之規定,對之聲請裁定執行。發票人死亡後,

  執票人僅得依訴訟程序而為請求,尚不得依上開票據法規定

  ,聲請對發票人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裁定執行(最高法院

  92年台抗字第241號裁判意旨參照)。聲請人對發票人洪振昌之繼承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揆諸前開說明,自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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