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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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84號

聲請人 李建忠

上列聲請人李建忠因與相對人黃 仁鴻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李建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狀載相對人之姓名「黃」仁鴻似與本票發票人「黄」仁鴻有別,請確認相對人正確姓名;如有誤載,請併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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