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17號原告 温竹雄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信昌輪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59,75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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