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字第26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2608號
                 108年度士全字第5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被   告  馮晉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假扣押之聲請,由
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524條第
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金額在新台幣10萬
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應適用小額
訴訟程序,而本件被告住居所在新北市蘆洲區,有被告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又查本案原告起訴時同
時聲請保全程序(本院108年度士全字第59號)之假扣押事
件,原告並未敘明本院為假扣押標的所在之法院,亦無從認
本院為有管轄權,爰併予移轉於本案管轄法院,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5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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