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再簡補字第2號
再審原告 許世杰
王美麗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大成國宅管理委員會、 張金仁 、 沈德麟
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
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
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再審之訴形式
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
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定;所謂「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包括主觀訴之合併在內;在普通共同訴
訟,應就各共同訴訟人分別主張之數項標的合併計算其金額或價
額,既經合併計算,即應合併繳納裁判費,若部分共同訴訟人未
繳納者,應將原告之訴全部駁回。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7年度
南簡字第1170號民事判決聲請再審,並請求廢棄原判決,其於前
訴訟程序係分別請求再審被告大成國宅管理委員會、張金仁、沈
德麟各給付其二人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遲延利息,則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應為60萬元(即原告請求之總額),應徵再審裁判費
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本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