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字第26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2607號
原   告  黃憲隆
被   告  張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主張其於民國10
7年5月18日遭被告詐欺而在址設新北市○○區○○路○○○
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安分行分別匯款新臺
幣(下同)29,985元、21,985元予被告,並請求被告返還上
開款項。然被告住所地在雲林縣○○市○○路○○巷○○號5
樓,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證(見調字卷第
29頁),可見本件被告住所地及侵權行為地,均非在本院管
轄權之範圍。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書記官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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