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1556號
抗 告 人 唐肇澧
相 對 人 王振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
2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事小額事件之抗告不合程
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第4
95條之1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8年9月20日108年度南小字第1556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11月05
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
已於同年11月14日送達,惟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送
達證書、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其抗告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495
條之1、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