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14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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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415號
原   告  陳殿茗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麗園農牧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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