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司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黃正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將
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輾轉讓與聲請人,聲請人欲對相對人之戶
籍地址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惟因相對人前已於民國96年1月
24日遷出國外,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通知
函、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且觀之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
戶籍謄本,相對人已於96年1月24日出境,並未居住於戶籍
址,則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相對人
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合於前開公示送達要件,聲請
人聲請裁定准將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於
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士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