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司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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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司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 錸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尹博
相 對 人 陳伯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門牌臺北市○○區○○路
○○○巷○號5樓房屋,徵詢相對人是否同意參加危老舊建築
重建,爰發函要求相對人於3周內回復,竟因遷徙不明致原
件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惟查:相對人設籍於臺北市○○區○○路○○○巷○○弄○號2樓
,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可佐,聲請人僅向系爭房
屋址寄送郵件,而未對相對人之戶籍址寄送,此有聲請人所
提退回信封附卷可參。故聲請人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而聲
請公示送達,核與民法第97條規定之要件不符。從而,本件
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士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