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451號

上訴人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月媚

訴訟代理人 焦培峻

常照倫 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楊孝文 律師

被上訴人陸軍專科學校

法定代理人 盧士承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

複代理人 廖健君 律師

雷兆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承攬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秀蘭

法官陳君鳳

法官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書記官何旻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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