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451號
上訴人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月媚
訴訟代理人 焦培峻
常照倫 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楊孝文 律師
被上訴人陸軍專科學校
法定代理人 盧士承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
複代理人 廖健君 律師
雷兆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承攬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秀蘭
法官陳君鳳
法官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書記官何旻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