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406號
原 告 呂苑菁 (即 呂寅農 )
上列原告與被告唯欣車業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理由欄三所列應補正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者,即屬起訴程式不合法,將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次按解散之公
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
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
,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又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
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
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公司法24條、第79條、第80條分別
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公司法第113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清
算時準用之。
二、經查,被告唯欣車業有限公司業經解散登記,且被告公司亦
未向管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呈報清算人
,有被告公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士林地院108年9月16
日士院彩民科字第1080317924號函在卷可佐。被告公司解散
時之股東有 許正輝 、 周天福 、 周天來 等3人,惟其中周天福
、周天來已死亡,有周天福、周天來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佐,則依前揭規定,應由周天福、周天來之全體繼
承人進行清算事務。故本件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為其
清算人即許正輝與周天福、周天來之繼承人,本件被告之法
定代理人既有欠缺,爰裁定限期命原告補正下述應補正事項
,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並按被告法定代理人人數
提出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本件被繼承人周天福、周天來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查報周天福、周天來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
承之證明文件,並具狀補列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施惠卿